(2015)广安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代林与广安宏州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林,广安宏州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388号原告李代林,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7日,住华蓥市。被告广安宏州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龙腾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佩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代林诉被告广安宏州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柏林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代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代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代林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长 龙彦羽人民陪审员 谢 蓉人民陪审员 谢明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洪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