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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陈润强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润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润强,男,2004年1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3月2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于2008年5月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于2010年6月2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3年6月1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9月3日因患有肺结核被变更为社区戒毒。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江检公刑诉(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润强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肇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润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陈润强和阿陀(在逃)在昌江县石碌镇环城西路的一个公用厕所吸食毒品时,陈润强提出去偷东西,阿陀表示同意,随后二人在石碌镇闲逛寻找作案目标,当二人窜至石碌镇民中路7号红林车队旁边的教师宿舍楼时,被告人陈润强负责在该宿舍楼大门口望风,阿陀则窜至到该宿舍楼403房的被害人孙某云家,用撬棍撬开房门后进入室内盗走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和一个书包,而后二人逃离现场,之后此手机归陈润强占有,并且陈润强将此手机藏放于其朋友邓某强经营的一家陶瓷店里。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手机追回。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现时价格为人民币585元。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润强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润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陈润强和阿陀(在逃)在昌江县石碌镇环城西路的一个公用厕所吸食毒品时,陈润强提出去偷东西,阿陀表示同意。随后二人在石碌镇闲逛寻找作案目标。当二人窜至民中路7号红林车队旁边的教师宿舍楼时,由被告人陈润强负责在该宿舍楼大门口望风,阿陀则窜至到该宿舍楼403房的被害人孙某云家,用撬棍撬开房门进入室内盗走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和一个书包,二人逃离现场。后陈润强占用该手机,并将该手机藏放于邓某强经营的一家陶瓷店里。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星牌手机现时价格为人民币58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三星牌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孙某云。被告人陈润强于2004年1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03年7月25日起至2006年7月24日止;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3月2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于2008年5月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于2010年6月2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3年6月1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9月3日因患肺结核被变更为社区戒毒。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手机一部、手机卡一张、人民币16元、针管2根。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陈润强身上扣押了上述物品。2、书证。(1)报案书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孙某云报案称,其居住的民中路教师楼403房被盗手机等物,要求公安机关查处。(2)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诺基亚N9手机一部、三星牌手机一部,并将三星牌手机发还被害人孙某云。(3)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润强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9月12日2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在陈润强的指引下,公安人员追缴到手机两部。次日零时许,陈润强趁机逃跑。2014年8月6日,陈润强被抓获归案。(4)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6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昌江县石碌镇人民北路地瓜街抓获吸毒人员陈润强,当场缴获针筒、锡纸等吸毒工具。经对陈润强进行尿检,结果呈阳性。经过相片比对,确认陈润强系本案的犯罪嫌疑人。(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润强于2004年1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03年7月25日起至2006年7月24日止。(6)强制戒毒审批表。证实被告人陈润强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3月2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于2008年5月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于2010年6月2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3年6月1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9月3日因患有肺结核被变更为社区戒毒。(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润强出生于1975年9月15日,即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证人邓某强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份某日下午,陈润强带公安人员在其经营的陶瓷店仓库里扣押了两部手机。4、被害人孙某云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中午,其发现家里手机等物被盗后即报案。5、被告人陈润强的供述。证实2012年9月中旬的某日中午,其和阿陀在石碌镇环城西路一公厕吸完毒品后,其提议偷东西,阿陀表示同意。后其二人在石碌镇寻找作案目标。其二人步行至红林车队旁的宿舍楼大门口处时,阿陀叫其在大门口望风,阿陀走进宿舍楼里。不久,阿陀背着一个小孩书包走出来,并叫其离开。其二人走到环城西路一加油站处,阿陀从书包里拿出一部手机,说只偷到一部手机。其就对阿陀说,手机归其,其给阿陀一些钱,阿陀同意。后其将该手机存放在其朋友经营的陶瓷店里。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6、涉案物品鉴定结论书。证实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星牌手机现时价格为人民币585元。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昌江县石碌镇民中路7号403室内。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润强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润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润强于2004年1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食毒品被多次强制隔离戒毒,属有前科。被告人陈润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润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5年4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手机卡一张,发还被告人陈润强;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6元作为罚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针管2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李海山审判员  陈军练审判员  许美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向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