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沐川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沐川民初字第75号原告:彭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13日,四川省都江堰市人,农民。被告: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23日,四川省沐川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聂大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