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民二终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曲克与任国平、代单珊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克,任国平,代单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民二终字第000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曲克,男,汉族,1977年11月6日出生,现住本溪市平山区。委托代理人马明尧,本溪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国平,男,汉族,1988年8月26日出生,现住本溪市平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单珊,女,汉族,1983年1月16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明山区。上诉人曲克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曲克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曲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曲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元,减半收取七百五十元,由上诉人曲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明辉代理审判员 赵丹阳代理审判员 宋 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晨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