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催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泸州市恒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牟箭飞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泸州市恒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玉催字第41号申请人:泸州市恒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代表人:牟箭飞。委托代理人:孟凡像。申请人泸州市恒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40200051/25662238、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29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玉环邦利汽车配件厂、收款人为杭州凯罄实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浙江玉环合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泸州市恒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绍 青审 判 员 沈 贤 忠审 判 员 ��王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伟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