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刑重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宁大明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大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运盐刑重字第18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大明,又名宁宁,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2013年6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刑诉(2013)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大明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3)运盐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判后,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运中刑二抗字第19号刑事裁定,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本院(2013)运盐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大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8月份,被告人宁大明谎称自己有关系,以能给薛某某朋友的儿子周某办理从部队调动并安排到地方工作等理由为借口,骗取薛某某及周某父亲共计173000元。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宁大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大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诈骗数额均无异议,对自己的行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判处,并表示服完刑后积极偿还被害人款项。经审理查明,2012年7、8月份,被告人宁大明谎称自己有关系,以能给薛某某朋友周某某的儿子周某办理从部队调动并安排到地方工作等理由为借口,多次直接或经薛某某骗取周某父亲周某某共计173000元。2013年1月20日被告人宁大明出具欠条1张,内容为:今欠周某某人民币拾柒万叁千元整,经手人薛某某,宁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一)证明案件起因及事发经过的证据:受案登记表,主要内容:2013年4月24日,被害人薛某某报案称其被宁大明以帮其给其朋友儿子周某从部队调动为由,骗取其173000元现金。(二)证明案件侦破的证据:1、2013年4月24日报案材料及2013年5月3日、2013年6月22日薛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1年,我和宁大明都在运城市盐湖区工农西街干河新村居住,当时宁大明说他姓杨,小名叫宁宁。我有个朋友儿子叫周某,在河北省石家庄部队服役,想调动到地方,我把此事给宁宁讲了。他说他有个亲戚在北京国务院情报局是个大官,叫宁春荣,办这事没问题。为保险起见,我们找了个中间人王红斌,说好周某调动成功,付他18万元,事情不成所用款项全部退还。我们先给宁大明6万,他打了借条,后来他一直要款,我们陆陆续续给了他17.3万元。2012年9月份,宁大明说手续在太原办,我和周某就到太原,后到石家庄等了一个多星期,宁大明手机也联系不上,我们只好返回运城,这次花费了4000元。几天后,宁大明媳妇说他去了北京,快办成了,我们只好等。后来一直等不到他消息,他说,如果事情办不成的话,今年农历正月十五前把所有钱退还给我,可至今我们都找不到他。后经我们打听,才知他们村有两个人叫宁春荣,一个已死,一个是农民,根本没有亲戚在国务院。周某爸妈为给周某办调动,全贷的是一分五的高利,现在周某妈妈气的住了几次院,并患有轻微精神病。2、2013年6月22日王红斌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1年的时候,薛某某找到我问我宁宁在外面有没有关系,我说我也不知道,我和他是打麻将认识的。过了几天,我去薛某某家,他说他托宁宁给他侄子办事,给了宁宁200**元钱,但没有打欠条,说过几天补上。后来薛某某让宁宁打了张欠条,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薛某某让我在上面签了我名字当见证人。后来宁宁给我说他邻居在北京军区是领导,当时薛某某也在场。之后我见过宁宁还薛某某2万元,但薛某某没要。宁宁给薛某某打欠条,我只签过一次字。3、2013年6月22日、6月23日、7月5日对被告人宁大明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1年夏天,薛某某问我部队有认识的人吗,我说有,他就托我给他朋友的儿子转成志愿兵,给了我20000元,后来我听朋友说转志愿兵要花6、7万元,我就把20000元还给薛某某了。2012年7、8月份的时候,我向薛某某借钱,他说去年让我给他朋友孩子转志愿兵的事没办成,这次如果能办成,他借给我的钱就不用还了,我就答应了。薛某某给了我66000元,说如果事情办不成就要还他70000元,我就给他打了张70000元的借条。过了一个多月,他说让我先把钱给他,给姓周的看一下钱还在,我就还给他70000元,当时他把借条给我了。之后过了两三天我又把钱拿走了,这次没有打借条。第三次薛某某给了我5.3万元,因为钱不是一次性给的,就打了一张2万元的借条和一张3.3万元的借条。后来因为我没钱还给他,他就找人让我打了一张173000元的借条。借条现在在哪我不知道,上面我写的是我的小名“宁宁”。我没有给薛某某说过我亲戚宁春荣在北京国务院情报局上班。4、2013年1月20日被告人宁大明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一张,证明出具欠条情况。5、2013年12月25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的函,主要内容:薛某某称给宁大明钱全是周某某的,而周某某称通过薛某某给付宁大明120000元,实际给付宁大明款项详见案件材料。6、2014年12月9日对薛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10月左右,宁大明说从部队能给周某某的孩子转到地方,宁大明说办好需要180000元,通过中间人王宏斌说话,给了宁大明63000元,后陆陆续续宁大明一直要钱,又给了110000元。具体给钱的经过记不清楚了,前面的120000元有时周某某在场,最后我给周某某垫了53000元,一共173000元,最后这53000元我又从周某某家拿走。现在173000元的欠条在周某某手里。7、2014年12月9日对周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薛某某介绍我认识了宁大明(小名宁宁),宁宁说他有个亲戚在中央情报局工作,有关系能办理,后宁宁一直给我要钱,我说把事情办成后给钱。宁宁说不行,第一次在运城青年旅行社给了40000元现金,第二次是在西姚桃国市场找我要了20000元现金,后来就是老薛给我打电话说宁宁要钱,我又给了两三次,一共给了60000元。总共120000元,当时老薛说剩余的钱他垫付,等事情办好以后再说,后来薛某某在我家拿了53000元。宁宁给薛某某出具了一张条据,老薛将条据交给我保管,当时打了173000元。(三)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宁大明的姓名、性别、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宁大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大明犯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宁大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宁大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宁大明的刑期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宁大明退赔十七万三千元,返还给被害人周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为民代理审判员 谢继琴人民陪审员 刘海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美娜附1、送达信息表法律文书(2014)运盐刑重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盐湖区检察院收件人当事人宁大明受送达人送达人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