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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一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一初字第00999号原告:刘某甲,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刘某乙,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收取525.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夏大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