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楚红亮与被告王麦成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红亮,王麦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87号原告:楚红亮,男。被告:王麦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楚红亮诉被告王麦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楚红亮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红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楚红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楚红亮承担。审判员 潘全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禹凯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