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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楚红亮与被告王麦成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红亮,王麦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87号原告:楚红亮,男。被告:王麦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楚红亮诉被告王麦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楚红亮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红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楚红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楚红亮承担。审判员  潘全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禹凯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