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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镇执民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云定与沈荣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定,沈荣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镇执民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杨云定,男,194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沈荣庆,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九龙。申请执行人杨云定与被执行人沈荣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甬镇商初字第62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镇执民字第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佳代理审判员 罗 伟代理审判员 张松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月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