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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唐金枝与李玉凤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151-1号申请执行人唐金枝被执行人李玉凤(又名李茂凤)被执行人杨道平本院在执行唐金枝与李玉凤(又名李茂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李玉凤至今不履行(2002)枣法北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杨道平与李玉凤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杨道平与李玉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唐金枝申请追加杨道平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杨道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杨道平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李玉凤共同向唐金枝履行(2002)枣法北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相关费用。二、冻结、划拨杨道平的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