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孔庆文与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文,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孔庆文,无业。委托代理人余云丹、范宝露(均受孔庆文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五爱路78-501室。法定代表人金成飞,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春南(受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庆文与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孔庆文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孔庆文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庆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孔庆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明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