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马晓社、张亚玲与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马家寨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社,张亚玲,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马家寨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140-1号申请执行人马晓社,男。申请执行人张亚玲,女。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马家寨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春林,系该组组长。马晓社、张亚玲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马家寨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马家寨村第三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马晓社、张亚玲支付女儿马丽娜应得征地补偿款32200元。案件受理费605元,由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马家寨村第三村民小组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3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马家寨村第三村民小组或其在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马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3318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0140号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马家寨村第三村民小组:马晓社、张亚玲申请执行你(单位)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马晓社、张亚玲支付女儿马丽娜应得征地补偿款322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605元,本案执行费383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联系人:张天增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