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新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新民初字第28号原告:宁某某,女,汉族,1966年11月21日出生,住揭阳市揭东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住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以其与被告刘某某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帆代理审判员 蔡俊华人民陪审员 林 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卓卓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