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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吴海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海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02号罪犯吴海军,曾用名,吴小新、新新,山西省天镇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1999)张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海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和二○一二年五月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二年、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海军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4月28日至2014年4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海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