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静与潘友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潘友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094号原告:刘静,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潘友勤,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刘静与潘友勤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静负担。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