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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终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刚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陈刚;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终字第00053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刚,无业。198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1996年12月12日因犯流氓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11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2年10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昆刑初字第0984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一千三百九十元于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扣押的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被告人陈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刚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刚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刚撤回上诉。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刑初字第09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李秀康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顾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