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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石××与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853号原告石××。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石××负担。审判员  李振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