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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再终字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玉田县星冠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庆勋、王丽荣委托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庆勋,王丽荣,玉田县星冠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再终字33号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庆勋,退休干部。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丽荣,退休干部,系朱庆勋之妻。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玉田县星冠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林东大街。法定代表人王立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贺凤。委托代理人李晓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朱庆勋、王丽荣与被申诉人玉田县星冠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玉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朱庆勋、王丽荣不服,提出上诉,我院作出(2014)唐民四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庆勋、王丽荣不服,提出申诉。本院作出(2014)唐民监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朱庆勋、王丽荣和玉田县星冠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代理人黄贺凤、李晓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欠妥,二审予以维持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唐民四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和玉田县人民法院(2013)玉民初字3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玉琢审 判 员  贾立辉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