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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598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边籍。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熊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向贤琼代理审判员  杨 辉人民陪审员  李启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