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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民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谢小兵与句容市人民政府华阳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兵,句容市人民政府华阳街道办事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2488号原告谢小兵。委托代理人许秀山,句容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句容市人民政府华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镇句路。法定代表人包俊华,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民,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小兵诉被告句容市人民政府华阳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原告经营的土地因公路建设被征收,2013年4月21日,被告就征用原告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树木赔偿,指派工作人员与原告签订“征地树木及附属物调查补偿表”一份,确认种植的相关树木为1014棵。后被告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将原告被征地范围内的树木全部毁损。为赔偿事宜,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8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原告树木是种在被告所有的国家或集体土地上的,其种树木未经过被告方同意,理论上讲是一种侵权行为。被告同原告一起清点原告种植的树木,本意是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愿意按句容市疏港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规定给予补偿,因原告拒不肯按规定办事,公路工程的时间问题,树木被施工方铲除,现被告愿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此事。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因沪宁高速句容北互通及266省道改扩建工程需在涉及被告区域的部分征收土地,句容市疏港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于2013年4月2日发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因被告所属的吴岗自然村中被征收的土地上有原告种植的树木,为使原告能得到补偿,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4月21日对树木进行了清点,并由双方在《吴岗征地树木及附属物调查补偿表》上签字确认。后双方对补偿金额未达成协议,2014年9月,上述树木被施工方清除。2014年12月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8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吴岗征地树木及附属物调查补偿表复印件一份,被告提交的句容市疏港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文件复印件一份以及当事人代理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因征收拆迁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讼争的树木系征收土地上原告种值的树木,对该树木的补偿原、被告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不予受理,己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小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生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杜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