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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甲、王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2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34年3月28日出生,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赵春先、张才华,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女,汉族,1962年9月11日出生。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92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涛,男,汉族,1977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张某某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