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何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2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女,汉族。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4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分局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杨金明,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培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5)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銮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在其位于松岗街道蚌岗一巷某店售卖假药。2014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及药监局在对其店进行检查时,在其店内缴获6粒伟哥(经鉴定,涉案的6粒伟哥为假药)。次日,何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及药监局在再次对何某经营的某店进行检查时,又查获了“催情药”1盒,“迷奸药”1盒,“阴茎增大丸”9盒,“植物伟哥”2盒,“火辣妹”2盒(经鉴定,涉案“阴茎增大丸”,“植物伟哥”均为假药)。当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何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假药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三、禁止被告人何某在缓刑期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阮 志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边 秋 红书记员 吕友媚(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