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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祖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祖明,黄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黄祖明,男,汉族。被执行人黄炳文,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祖明与被执行人黄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中法民一终字第952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炳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祖明赔偿损失人民币60548.45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12月29日期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炳文的银行存款8738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伟光审 判 员  黄金咏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车学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