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蔚与刘建民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蔚,刘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214号申请执行人刘蔚,女。被执行人刘建民,男。刘蔚与刘建民析产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蔚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21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