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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志杰与刘凤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201号原告:李志杰。委托代理人:陈书军,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杰与被告刘凤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凤臣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杰撤回对被告刘凤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李志杰负担。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文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