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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刘昌贵与卜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贵,卜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66号原告刘昌贵。委托代理人王静超、胡庆庆,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贵诉被告卜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昌贵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8元,由原告刘昌贵承担。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人民陪审员 胡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