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刘昌贵与卜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贵,卜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66号原告刘昌贵。委托代理人王静超、胡庆庆,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贵诉被告卜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昌贵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8元,由原告刘昌贵承担。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人民陪审员 胡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