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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西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与曾水连、刘广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曾水连,刘广松,张其模,刘金秀,张其堂,何亚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西民初字第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住所:英德市英城英州大道电信综合大楼。负责人:陈传彬职务:行长被告曾水连,女,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刘广松,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系曾水连的丈夫。被告张其模,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刘金秀,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张其模的妻子被告张其堂,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何亚苗,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张其堂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诉被告曾水连、刘广松、张其模、刘金秀、张其堂、何亚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须采用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