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非诉行审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振翔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非诉行审字第0036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大庆西路39号。法定代表人肖荣,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辉、张峰。被执行人江苏振翔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西黄村。法定代表人季斐,总经理。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泰人社察理字(2014)309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理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泰人社察理字(2014)309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具备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泰人社察理字(2014)309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书审 判 员 钱祝兰人民陪审员 孙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