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孟长福与郑州东湖鱼港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长福,郑州东湖鱼港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390-1号申请执行人孟长福,男,汉族,1964年10月28日生。被执行人郑州东湖鱼港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益东。本院在执行孟长福与郑州东湖鱼港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东湖鱼港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东湖鱼港酒店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东湖鱼港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郑州东湖鱼港酒店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靳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