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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朱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利刑初字第00104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男,1953年6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4年11月25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蒙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害人朱某丁因宅基地存在纠纷,2014年11月3日上午,两人在朱瓦房朱某丁建房工地的巷口,再次因宅基地建房问题发生争执。二人先是用肩膀互相顶撞对方的身体,后双方又拿砖头互相厮打。被告人朱某甲用砖头将被害人朱某丁的右手腕砸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丁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害人朱某丁达成和解。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朱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上午,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害人朱某丁因宅基纠纷,在朱瓦房朱某丁建房工地的巷口发生争执,被告人朱某甲用砖头将被害人朱某丁的右手腕砸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丁的右侧桡骨远端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赔偿被害人朱某丁各项费用2.6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另查明,被告人朱某甲于2014年11月25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桥南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鉴定意见,被害人朱某丁的陈述,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归案经过、调解协议,证人朱某乙、朱某丙、王某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够自动投案,如实其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国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建轩附:本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