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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曹黎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顾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曹黎清,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顾祝华,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吴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黎清诉被告顾祝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黎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称因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且理赔完成,故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  明  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夏雨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