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赵甲明与于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甲明,于立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宝商初字第332号原告赵甲明,男,汉族,黑龙江宝泉岭农垦佳明中介业主。被告于立欣,男,汉族,黑龙江省绥滨县北山乡迎春村*组农民。原告赵甲明为与被告于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金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焱主审,人民陪审员张磊参加评议,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甲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立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甲明诉称,2013年3月22日,于立欣用雷沃704拖拉机和迪尔收割机作抵押,在其处借款75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1月22日,按月利率30‰计息。到期后,于立欣未偿还借款。起诉要求被告于立欣偿还借款本金75000.00元,截止2014年9月的利息9000.00元,共计84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于立欣未进行答辩。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如下证据:1.《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物品登记表》各一份。证明2013年3月22日,于立欣用其自有的机架号为YC3080B008636的约翰迪尔收割机一台、机架号为CA4110L125T的雷沃704拖拉机一台作抵押,在赵甲明处借款75000.00元,双方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利率、违约责任,协议如发生纠纷由绥滨人民法庭管辖的事实。2.2013年最新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表。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3年中长期贷款中一至三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6.15%的事实。被告于立欣未提供证据。对证据的分析与评定:因被告于立欣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于立欣向其借款的事实成立,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2日,被告于立欣因生产经营需要,用其自有的约翰迪尔收割机、雷沃704拖拉机各一台作抵押向原告赵甲明借款75000.00元,约定月利率30‰,借款期限截止至2013年11月22日,双方协议如发生纠纷由绥滨人民法庭管辖。上述抵押车辆已被于立欣处理,原告放弃行使抵押权。于立欣已经结清截止至2013年11月22日前的利息。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3年中长期贷款中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6.15%。本院认为,被告于立欣与原告赵甲明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实际支付了全部借款,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现被告于立欣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以致纠纷的发生,应承担给付贷款本息的责任。原告主张按照月利率30‰来计息的主张,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3年中长期贷款中一至三年期基准利率为年利率6.15%,折算月利率为5.125‰(6.15%÷12个月×1000)。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利息在按照月利率20.50‰计算的限度内,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放弃行使抵押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立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甲明借款本金75000.00元、截止2014年9月22日的利息15375.00元,合计90375.00元。并支付按照月利率20.50‰计算自2014年9月23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时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7.50元,由被告于立欣负担2059.00元,原告赵甲明负担17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 判 长 张金星审 判 员 张 焱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孔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