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金运来等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运来,梁振宇,汪长海,戴赛文,张赛英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运来,男。2014年3月因抢夺罪被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4月21日止;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昌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振宇,男。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昌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告人汪长海,男。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昌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告人戴赛文,女。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昌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赛英,女。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昌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景昌检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运来、梁振宇、汪长海、张赛英、戴赛文犯抢夺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运来、梁振宇、汪长海、张赛英、戴赛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2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余志发(在逃)、梁振宇、汪长海、张赛英、戴赛文经事先商量,在中医院附近由余志发拿装有“龙”字片的摸奖盒子、被告人张赛英、戴赛文假装中奖来诱骗被害人摸奖。被害人宁某某被骗掏出1000元钱摸奖时,余志发将钱抢走,被告人梁振宇、汪长海上前阻拦被害人追余志发,然后五人分别骑电动车逃离现场,最后在沿河路边分赃,所得赃款负责抢钱的人多得50%,其余四人均分。2、2014年10月19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金运来、梁振宇、汪长海、张赛英、戴赛文经事先商量,在中医院附近由被告人金运来拿装有“龙”字片的摸奖盒子、被告人张赛英、戴赛文假装中奖来诱骗被害人摸奖。被害人汪某某被骗将随身所带3600元钱拿出准备摸奖时,被告人金运来将钱抢走,被告人梁振宇、汪长海上前阻拦被害人追金运来,然后五人分别骑电动车逃离现场,最后在景德镇市麻石弄分赃,所得赃款负责抢钱的人多得50%,其余四人均分。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运来、梁振宇、汪长海、张赛英、戴赛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运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金运来辩称金额有问题,事实上是2000元,其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梁振宇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基本属实,第一起是1000元,第二起是2200元,但辩称是骗钱,没有抢钱。被告人汪长海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不属实,在中医院摸奖,被害人摸奖时交了2100元,是自愿的,认为他没有犯罪,只是违法。被告人戴赛文辩称抢夺是有争议的,不存在抢的,都是他们自愿交的;第一次1000元,第二次是2000元;其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张赛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9月2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余志发(在逃)、梁振宇、汪长海、张赛英、戴赛文经事先商量,在中医院附近由余志发拿装有“龙”字片的摸奖盒子、被告人张赛英、戴赛文假装中奖来诱骗被害人摸奖。被害人宁某某被骗掏出1000元钱摸奖时,余志发将钱抢走,被告人梁振宇、汪长海上前阻拦被害人追余志发,然后五人分别骑电动车逃离现场,最后在沿河路边分赃,所得赃款负责抢钱的人多得50%,其余四人均分。二、2014年10月19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金运来、梁振宇、汪长海、张赛英、戴赛文经事先商量,在中医院附近由被告人金运来拿装有“龙”字片的摸奖盒子、被告人张赛英、戴赛文假装中奖来诱骗被害人摸奖。被害人汪某某被骗将随身所带2000余元钱拿出准备摸奖时,被告人金运来将钱抢走,被告人梁振宇、汪长海上前阻拦被害人追金运来,然后五人分别骑电动车逃离现场,最后在景德镇市麻石弄分赃,所得赃款负责抢钱的人多得50%,其余四人均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金运来的供述,他伙同被告人梁振宇、汪长海、张赛英、戴赛文骗被害人摸奖,并强行夺取被害人现金2000元,他分了480元,其他四人各分了360元;被告人金运来当庭辩称金额事实上是2000元,对其他事实没有异议。2、被告人汪长海的供述,以证明他伙同被告人金运来、梁振宇、张赛英、戴赛文骗被害人摸奖,并强行夺取被害人现金2000元,以及他伙同同案人余志发和被告人梁振宇、张赛英、戴赛文骗被害人摸奖,并强行夺取被害人现金1000元的经过。3、被告人张赛英的供述,以证明她伙同被告人金运来、梁振宇、汪长海、戴赛文骗被害人摸奖,并强行夺取被害人现金2000元,以及她伙同同案人余志发和被告人梁振宇、汪长海、戴赛文骗被害人摸奖,并强行夺取被害人现金1000元的经过;被告人张赛英当庭表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4、被告人梁振宇的供述,以证明他伙同被告人金运来、汪长海、张赛英、戴赛文骗被害人摸奖,并强行夺取被害人现金2200元,以及他伙同同案人余志发和被告人汪长海、张赛英、戴赛文骗被害人摸奖,并强行夺取被害人现金1000元的经过。5、被告人戴赛文的供述,以证明她伙同被告人金运来、梁振宇、汪长海、张赛英骗被害人摸奖,趁被害人没有反应过来拿走其现金2000元,以及她伙同同案人余志发和被告人梁振宇、汪长海、张赛英骗被害人摸奖,趁被害人没有反应过来拿走其现金1000元的经过。6、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以证明其在中医院附近摸奖的时候,掏钱的时候被人抢走1000元钱的事实。7、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他在中医院附近摸奖的时候,掏钱的时候被人抢走3600元钱的经过。8、证人方小琴陈述,2014年9月2日早上,她在中医院附近看到几个人在骗一位老人家的钱,其中一人抢走了老人家的钱就走了,当时并用手机拍下照片。9、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宁某某、汪某某和证人方小琴辨认出各被告人,各被告人辨认出其他被告人及作案地点。10、提取笔录和照片,以证明2014年9月2日早上现场的情况。11、扣押物品清单,以证明扣押一摸奖盒子的事实。12、抓获经过,以证明抓获五名被告人的事实。13、常住人口详细信息,以证明五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14、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4)昌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金运来因抢夺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被人抢走3600元钱,而五被告人供述只有现金2000元至2200元,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因而认定本次涉案现金为2000余元,不是36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金运来、梁振宇、汪长海、戴赛文、张赛英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摸奖为幌子,骗取被害人自己拿出现金,之后趁被害人不备公然夺取其钱财,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振宇辩称是骗钱,没有抢钱,以及被告人汪长海辩称被害人摸奖时交钱是自愿的,认为他没有犯罪,只是违法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并有悖于法理,不予采纳;被告人金运来作案一起,被告人梁振宇、汪长海、戴赛文、张赛英均作案两起,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运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振宇、汪长海、戴赛文、张赛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被告人梁振宇、汪长海、张赛英、戴赛文从轻处罚;被告人金运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对被告人金运来从重处罚;被告人金运来、戴赛文、张赛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运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二、被告人梁振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三、被告人汪长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四、被告人戴赛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五、被告人张赛英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吴文耀人民陪审员 陈爱珍人民陪审员 韩初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冰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