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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石某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0157号原告石某。被告唐某甲,男,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51968********,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黄巷街道冯巷村***号。原告石某与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被告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诉称,唐某甲经常酗酒后闹事并参与赌博,现要求离婚。被告唐某甲辩称,其为家庭付出了很多,但确存在酗酒后失控情形,希望石某给其改正机会,现不愿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石某与被告唐某甲于2002年相识恋爱,此后,石某与唐某甲以夫妻名义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唐某乙,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度尚可。近年来,双方常因唐某甲酗酒后失控闹事而产生纠纷。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系婚姻关系的基础。石某与唐某甲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也一度尚可。近年来,虽因唐某甲酗酒后闹事而产生矛盾,并导致离婚诉讼,但只要唐某甲今后能予自控,改正其有损婚姻关系的行为,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故本院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石某与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君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