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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重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国诉被告迁西县康力医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国,迁西县康力医院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重字第9-1号原告:刘志国,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委托代理人:刘超楠,女,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迁西县康力医院,组织机构代码:66223453-6,住所地:迁西县。法定代表人:李顺,男,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姚慧敏,女,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志国与被告迁西县康力医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志国承担。审 判 长  蔡百响审 判 员  蒋学波代理审判员  王国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