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晁兴华与张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兴华,张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161号原告晁兴华,男,生于1961年2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冯卫亮,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斌,男,生于1972年11月22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晁兴华与被告张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建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卫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斌经本院依法直接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09年5月,被告找原告装修中卫市向阳步行街“天上人间”酒吧,双方未签订合同。原告给被告装修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50000元未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月1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1份,但至今未能清偿。现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520元,合计53520(以50000元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年利率6.4%计算,自2014年1月12日计算至2014年12月12日止的利息为3520元,2014年12月12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欠条(原件)1份,证明2014年1月12日被告张斌向原告出具50000元欠条,尚欠原告装饰装修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本院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欠条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书证,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装修款未能清偿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被告找原告装修中卫市向阳步行街“天上人间”酒吧,双方未签订合同。原告给被告装修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50000元未付。后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1月12日给原告出具内容为“今欠装饰装修款伍万元整(50000.00)”的欠条1份,但至今未能清偿。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斌与原告晁兴华形成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50000元未能支付,有欠条证明属实,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520元(以50000元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年利率6.4%计算,自2014年1月12日计算至2014年12月12日),2014年12月12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的诉讼请求,经核:双方结算所欠装修款时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利息标准,本院不能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的该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晁兴华支付装修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晁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计569元,由被告张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建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淑秀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