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志辉申请执行西安市临潼区旭阳建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辉,西安市临潼区旭阳建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77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辉,男,194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旭阳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东街村东四小区。法定代表人孙凯,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仲决字(2012)第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期限给王志辉补缴社会保险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旭阳建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旭阳建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2371号民事调解书,因双方之间的争议先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后西安市临潼区旭阳建业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西安��临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2)临民初字第01184号民事判决书,后西安市临潼区旭阳建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双方形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案。西安市临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仲决字(2012)第03号裁决书非本案执行依据,故申请执行人王志辉依据裁决书申请执行的请求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志辉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罗希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