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绍民受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生根、钱宝明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生根,钱宝明,李荷旭,方炳炎,李保祖,李友兴,李国泉,李国强,李尧,高国英,何树莲,洪夏香,陈丽娟,方荷梅,钱萍,李芳,钱玉萍,李家琪,方燕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受终字第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生根。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钱宝明。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荷旭。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方炳炎。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保祖。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友兴。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国泉。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国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尧。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高国英。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何树莲。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洪夏香。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丽娟。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方荷梅。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钱萍。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芳。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钱玉萍。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家琪。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方燕青。上诉人李生根等十九人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民受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裁定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时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李生根等十九人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代理审判员  张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