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初字第7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环宇化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远洋舜禹车料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捷安娜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铜峡市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远洋舜禹车料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捷安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687号原告青铜峡市环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宁夏青铜峡市金昱元化工集团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7042653-7。法定代表人郑晓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毅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广贤,宁夏民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远洋舜禹车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政府西津永路北1-1,组织机构代码78935909-5。法定代表人王庆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静,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捷安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四街,组织机构代码05525769-8。法定代表人张宗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嘉英,该公司财务内勤。原告青铜峡市环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远洋舜禹车料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捷安娜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二、本案由审判员张俊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俊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