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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廖雪影诉赵天松离婚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雪影,赵天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关于原告廖雪影诉被告赵天松离婚纠纷一案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廖雪影,女,1988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赵天松,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雪影诉被告赵天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雪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雪影承担。审判员 龚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征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