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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吕菊苹与被上诉人济源市平光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光电器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菊苹,济源市平光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菊苹委托代理人李彦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平光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泽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江涛,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菊苹与被上诉人济源市平光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光电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吕菊苹于2011年4月27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平光电器公司为其办理失业手续;2、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8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9日做出(2011)济民一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吕菊苹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吕菊苹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和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吕菊苹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上诉的理由正当,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1)济民一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吕菊苹撤回起诉;三、准许吕菊苹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吕菊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吕菊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宋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