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韩民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田某诉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0585号原告田某,女,生于1984年4月10日,汉族。被告耿某某,男,生于1975年8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田某诉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长 王胜利审判员 王建玲审判员 程建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田 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