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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民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田某诉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0585号原告田某,女,生于1984年4月10日,汉族。被告耿某某,男,生于1975年8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田某诉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长  王胜利审判员  王建玲审判员  程建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田 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