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蔡晓丽与上杭县和盛汽车修理厂修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晓丽,上杭县和盛汽车修理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蔡晓丽。委托代理人张晓东,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旭辉。被告上杭县和盛汽车修理厂,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善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晓丽与被告上杭县和盛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莉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薇卉(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