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执行字第6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余惟灯与苏秋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惟灯,苏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667-1号申请执行人余惟灯,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苏秋松,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余惟灯与被执行人苏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秋松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债权转让款53662.5元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苏秋松下银行存款尚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亦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和执行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施明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