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陈丹萍与余斌、吕妍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丹萍,余斌,吕妍逸,朱文灏,潘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商初字第211号原告:陈丹萍。被告:余斌。被告:吕妍逸。被告:朱文灏。被告:潘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丹萍与被告余斌、吕妍逸、朱文灏、潘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武义县公安局侦查发现余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5年2月5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余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已被武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由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丹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 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涂荷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