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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调确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四香、蔡秋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四香,蔡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调确字第00007号申请人王四香。申请人蔡秋香。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蔡秋香与王四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罗燕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蔡秋香与王四香因侵权责任纠纷,于2014年8月4日经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王四香住院7天治疗费2614.59元,门诊费1020元,共计3634.59元,由蔡秋香一次性支付王四香3640元。经审查,上述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蔡秋香与王四香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燕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甘健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