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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诉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4号原告林某某,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黄振来,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文静,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应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