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渭南富邦农资有限公司与房孝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渭南富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三马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武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房孝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富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房孝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富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富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子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惠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