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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焦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尹山与彭学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山,彭学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焦商初字第156号原告:尹山,男,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勇,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学坤,男,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山诉被告彭学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尹山负担。审判员  李思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魏松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