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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大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徐博、曹现华与莒南县康华磨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博,曹现华,莒南县康华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大民初字第50-1号原告:徐博,农村居民。被告:莒南县康华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大店新村。法定代表人:曹现华,该公司经理。原告:曹现华,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博与被告莒南县康华磨具有限公司、曹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博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莒南县康华磨具有限公司、曹现华所有的机器设备、产品等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纪英审 判 员 赵 西 峰人民陪审员 薄 夫 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百 川 更多数据: